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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响水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省响水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277号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响水中学,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珠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魏佳兵。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响水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