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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峰与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449号原告:高峰,男,汉族。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原告高峰与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高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