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琼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413号原告:李琼,女,1974年5月19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XX,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原告李琼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琼于2017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X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5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审判员 顾然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