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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琼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413号原告:李琼,女,1974年5月19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XX,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原告李琼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琼于2017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X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5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审判员  顾然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