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贵香与被告延长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延长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894号原告朱某某,女,193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瓦村人,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3802170629。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延长县黑家堡瓦村人,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6402120626。与朱贵香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穆红雨,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任永年,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陕西���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四社区居民,现住延长县城,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6902130013。系延长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婧美,延长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延长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