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建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建波,周海波,余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区新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波,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海波,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忠英,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波、周海波、余忠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