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锦硕钢铁有限公司与成都亚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硕钢铁有限公司,成都亚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873号原告:重庆锦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9-1-1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0384146M。法定代表人:雷义,总经理。被告:成都亚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7-59号1幢4-411号。法定代表人:韩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亚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硕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蹇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