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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曾永恩与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恩,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420号原告:曾永恩,男,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A区工业大道C2地块A1座的三、四层,营业执照:9144060567520081X5。法定代表人:林佐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波,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被告公司的法务。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恩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广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