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正超、李荣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超,李荣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609号之一原告:赵正超,男,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荣存,男,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赵正超与被告李荣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赵正超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告伤情尚在治疗中,不能确定伤残程度以及被告赔偿的范围、项目、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正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金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斯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