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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正超、李荣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超,李荣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609号之一原告:赵正超,男,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荣存,男,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赵正超与被告李荣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赵正超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告伤情尚在治疗中,不能确定伤残程度以及被告赔偿的范围、项目、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正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金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斯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