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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刚、熊柏林等与丹寨县新佳一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熊柏林,丹寨县新佳一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558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原告熊柏林,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被告丹寨县新佳一大药房。地址:丹寨县龙泉镇建设北路中段。经营者:聂绍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熊柏林诉被告丹寨县新佳一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熊柏林以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已私下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熊柏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熊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陈刚、熊柏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家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