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陈雨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陈雨标,陈小军,毛声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坛石镇潭边村前头山。经营者:陈小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雨标,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春洪,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小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审被告:毛声林,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审被告:XX,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上诉人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陈雨标、原审被告陈小军、毛声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上诉人江山市绿杉装饰材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志昌审判员 程顺增审判员 郑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