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庭亮张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坤,李庭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90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坤,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2005年4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庭亮,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199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9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4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5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坤、李庭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庭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张坤、李庭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失主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元。被告人张坤、李庭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坤、李庭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坤、李庭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坤、李庭亮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俊莲审 判 员 余 勇代理审判员 唐龙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