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氏诉被告王某中、王某芝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氏,王某中,王某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76号原告:李某氏,女,住喀左县南哨镇。法定代理人:王某红,女,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中,女,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王某芝,女,住喀左县山嘴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氏诉被告王某中、王某芝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氏负担。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相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