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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氏诉被告王某中、王某芝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氏,王某中,王某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76号原告:李某氏,女,住喀左县南哨镇。法定代理人:王某红,女,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中,女,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王某芝,女,住喀左县山嘴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氏诉被告王某中、王某芝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氏负担。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相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