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龚霞玲与张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霞玲,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龚霞玲,女,1965年出生,汉族,种田,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瓦工,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龚霞玲与张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仿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