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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龚霞玲与张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霞玲,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龚霞玲,女,1965年出生,汉族,种田,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瓦工,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龚霞玲与张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仿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