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春慧、林长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慧,林长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林春慧,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林长团,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慧与被执行人林长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民初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