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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宜宾、林茂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宜宾,林茂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宜宾,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茂盛,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宜宾与被执行人林茂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282750.00元及利息。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凤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