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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新红、郑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红,郑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郑新红,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郑树成,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申请执行人郑新红与被执行人郑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树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新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领取了司法救助金70000元,现郑新红同意放弃执行标的34535.2元并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闽0211执722号案件的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211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