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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喻强宏与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强宏,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喻强宏,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象山路。本院在执行喻强宏与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平 俊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