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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思宏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思宏,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262号原告:樊思宏,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涛,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樊思宏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思宏负担。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