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显荣、衡阳市东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显荣,衡阳市东成置业有限公司,应春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显荣。被执行人衡阳市东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应春萌。本院根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3执389号执行裁定书曾对被执行人应春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博斯特B52706CC小轿车进行查封,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应春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博斯特B52706CC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