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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与葛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葛广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638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滨淮西路南侧康宁未来城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756274303。法定代表人:张志堂,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广旭,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与被告葛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