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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祥、王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祥,王吉军,高殿强,王吉银,魏庆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240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吴金祥,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吉军,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高殿强,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吉银,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魏庆金,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祥、王吉军、高殿强、王吉银、魏庆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忠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财产保全费448元,由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