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中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中淘,谯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18号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98843231。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被申请人:崔中淘,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谯从珍,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泸州市龙某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4.63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泸州市龙某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下的川E×××××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泓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号车辆。二、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38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