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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伍润、王胜章等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润,王胜章,谭召凤,王某某1,王某某2,XX,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跨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苟某,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64号原告:伍润,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丰,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胜章,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谭召凤,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王某某1,女,200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王某某2,女,200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王某某1、王某某2法定代理人:杨洁(系母女关系),女,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XX,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2001367K。法定代表人:刘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跨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居委。法定代表人:张启川,董事长。第三人:苟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第三人:王某某3,女,2008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法定代理人:苟某(系母女关系),女,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伍润、王胜章、谭召凤、王某某1、王某某2、XX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跨越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苟某、王某某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伍润、王胜章、谭召凤、王某某1、王某某2、XX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润、王胜章、谭召凤、王某某1、王某某2、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润、王胜章、谭召凤、王某某1、王某某2、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8元,减半收取计7804元,由伍润、王胜章、谭召凤、王某某1、王某某2、XX负担。审 判 长  沙正友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