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杨顺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杨顺应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65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271162703W。负责人:赵麒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成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顺应,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被告杨顺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