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9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殿卿与王法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卿,王法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59号原告:李殿卿,男,汉族,1949年1月20日出生,住汝州。被告:王法全(曾用名王发全),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卿诉被告王法全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殿卿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殿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殿卿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