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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飞、高会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高会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6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飞。辩护人高杰,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会娟。辩护人朱娟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飞、高会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赵飞、高会娟以及辩护人高杰、朱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赵飞、高会娟在上海晶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驭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明泉财富108广场南楼28层)担任业务员。两人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络诱骗持有文玩藏品的客户至公司,分别与他人合伙,以公司愿意高价收购藏品为由,与客户签订收购合同,再要求客户至指定的鉴定公司上海永禧艺术品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禧鉴定公司)对藏品进行鉴定。其间,晶驭公司授意永禧鉴定公司修改鉴定报告相关数据,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以藏品不符合公司收购合同的要求为借口,不予收购,骗取鉴定费用。其中:被告人赵飞参与骗取被害人李晒文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和被害人陈贤科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高会娟参与骗取被害人袁金玲人民币19,000元、被害人邵长军人民币13,000元。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飞在上海泓鼎拍卖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以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景占根带至中国香中鉴定公司做鉴定,骗得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赵飞、高会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诈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飞、高会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景占根、李晒文、赵某某、陈贤科、袁金玲、邵长军等的陈述,证人唐治国、倪卫华等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戴阿文、张龙、王祥等的供述,有关的辨认笔录、照片,有关的银行卡复印件、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出具的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相关的银行卡账户明细照片、合同照片、鉴定报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赵飞、高会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飞、高会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被告人赵飞、高会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赵飞、高会娟在共同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高会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赵飞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晒文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陈贤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景占根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高会娟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袁金玲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邵长军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