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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26号被执行人:黄婵,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关于追缴被执行人黄婵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婵应缴纳罚金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