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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涛,张博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魏涛,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博雅,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涛与被执行人张博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京0119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于2017年4月份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同时报查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执行员去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找寻,未找到其本人,现阶段其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9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