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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1101-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师寿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师寿光,委盘,黄秋影,师沛宜,师沛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1101-1105号申请人: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王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鹏。被申请人:师寿光。被申请人:委盘。被申请人:黄秋影。被申请人:师沛宜。被申请人:师沛东。申请人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五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7〕710-7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五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7〕710-714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已对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应中止审理。2.申请人先行支付的6万元费用应予以扣除。3.死者的工资标准过高。4.认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程序违法,认定人数过多。申请人认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程序严重违法,枉法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撤销仲裁申请,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查明,五位被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7〕710-714号仲裁裁决,已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案号(2017)粤0115民初4747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师寿光等五人已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驳回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7〕710-7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共5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鑫祥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杨晓航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贤珍谢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