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常州市嘉豪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常州市嘉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9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环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市嘉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莲蓉村。法定代表人沈栋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武进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经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进环保局申请称,经调查核实,常州市嘉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木业公司)使用型号为YY(Q)W-600Y(Q)燃油锅炉,燃烧中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筒排出。经监测,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538mg/m³,超过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武进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7年1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武环经罚告字[2016]9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权利。同年2月3日,武进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武环经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了嘉豪木业公司上述违��事实,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嘉豪木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14日,武进环保局向嘉豪木业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对该公司履行上述处罚内容进行催告。嘉豪木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述罚款。武进环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嘉豪木业公司立即缴纳上述罚款。申请执行时,武进环保局同时提交了嘉豪木业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立案审批表、行政措施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报告、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材料、督促履行催告书、情况说明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及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武进环保局作为武进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案中,嘉豪木业公司使用燃油锅炉,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据此,武进环保局对嘉豪木业公司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嘉豪木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武进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经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武环经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常州市嘉豪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俊华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宵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