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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69号原告常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孙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