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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朱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