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朱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