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479号原告刘伟,男,汉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丰和园”小区一栋门面388号,原告刘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7年10月24日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