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胡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胡某,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46号原告李某1,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蔡县,现住址: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李某1之子。原告李某2,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胡某,女,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3,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李某1、李某2诉被告胡某、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毕小强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