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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柏兴与蓝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柏兴,蓝远炜,冯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237号原告:梁柏兴,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蓝远炜(曾用名黄远炜),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冯少芬,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梁柏兴与被告蓝远炜、第三人冯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柏兴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