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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738号。被告:彭淑红。被告:孙绍仁。被告: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被告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撤诉。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