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738号。被告:彭淑红。被告:孙绍仁。被告: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被告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淑红、孙绍仁、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撤诉。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