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永超与曲海林、王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超,曲海林,王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658号原告:邵永超,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才全,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海林,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王梦,女,1988年7月5日,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邵永超与被告曲海林、王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邵永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邵永超负担。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定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