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淑敏申请执行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敏,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敏,女,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支刚,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淑敏申请执行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该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3832.5元),并向被执行人支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9月20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支刚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证券、车辆;3、2017年6月13日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支刚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4、2017年5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支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