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殷文红与罗炳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文红,罗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财保78号申请人:殷文红,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罗炳军,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殷文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扣押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文红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炳军的×××号汽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潘福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