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陈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陈学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742号原告:李振国,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陈学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振国与被告陈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振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国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振国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汉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