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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陈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陈学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742号原告:李振国,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陈学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振国与被告陈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振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国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振国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汉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