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卫杰、聊城芝麻开门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芝麻开门商贸有限公司,王卫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芝麻开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香江市场二期西经十街7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杰,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上诉人聊城芝麻开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开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卫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3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芝麻开门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的注册地、购货渠道均在山东省聊城市,双方当时约定了本案的管辖权为卖方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归我公司住所地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王卫杰对芝麻开门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案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以快递方式交付有形商品,并约定收货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彩虹新城小区西门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卫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芝麻开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芝麻开门公司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琨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