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王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王宇光,王宇春,王承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负责人卜盛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朝信,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宇光,男,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王宇春,男,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王承礼,男,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申请王宇光、王宇春、王承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5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维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