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海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海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海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法定代表人李怀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再续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