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双库、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库,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双库,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工业新区。被执行人: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民委员会(原桃城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委会)。住所地: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法定代表人:王铁立,村主任。本院在受理王双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民委员会(原桃城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王双库收到法院依法扣划13715元,并全部履行完毕,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