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秀芬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芬,刘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芬,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荣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秀芬与被执行人刘荣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71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于2017年1月份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同时报查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执行员去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找寻,未找到其本人,现阶段其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7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