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荷吉凯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荷吉凯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天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71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荷吉凯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西荷吉凯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0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