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燕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燕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894号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叶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义建,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燕秋,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燕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员曾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