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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31号被执行人罗勇,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罗勇应缴纳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刑事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被执行人罗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勇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罗勇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邱 宏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