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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国雄,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反请求;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代为接受调解,代签调解协议,代收款项等;代收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包含代收案件的结案法律文书;代为缴纳相关诉讼费用等;代为申请退诉讼费用等)。被告: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服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姜廷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