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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超、赵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超,赵青,张殿君,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0785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齐超。申请执行人赵青。被执行人张殿君。被执行人张静。本院在执行齐超、赵青与张殿君、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判员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